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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1、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废胶片等。这些垃圾需要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2、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等。这些物品应通过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废旧商品回收网络,进行环保回收处理。3、餐厨垃圾:主要指公共机构食堂产生的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这些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存放,并建立台账制度,记录餐厨垃圾数量、去向。4、其他垃圾:包括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垃圾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理。此外,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还涉及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绿色办公等方面。例如,鼓励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限制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以及研究制定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措施等。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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