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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又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
2.0.2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test
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
2.0.3 单机试运转 single trial operation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
2.0.4 联合试运转 combined trial operation
为验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
3.1.2 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的组织形式;
2 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
3 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4 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
5 验收合格的标准。
3.1.4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检查应采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
2 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查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
3 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
4 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器状况、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
4 工程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应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
4.1.2 工程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
2 测量交桩记录;
3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
5 监理复测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4.1.3 工程控制测量验收应实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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